新北市塭仔圳重劃第一區(新莊中正路以北)鐵皮屋全部消失了!距離新北市政府所給的「自動搬遷」期限僅剩2週,區內民眾皆陸續搬遷,包含新莊區中正路上知名海鮮會館、大型寵物用品店也已完成點交。(記者:陳韋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政府為鼓勵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予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以及透過主管機關認定或許可登記之「租屋服務事業」或「租賃住宅服務業」包租或代管,即能享有下列個人綜合所得稅租稅優惠。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因戶籍遷出或地上建物供營業、出租使用等情形,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嗣後再將戶籍遷入、停止或終止營業出租等,回復供自用住宅使用,依規定仍應由土地所有權人重新提出申請,才能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或合夥人將其所有之房屋借與聯合事務所或合夥事業使用,依照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應先減除其自用部分後,就該房屋供其他執行業務者或其他合夥人使用部分,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房屋所有人之租賃收入,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他有一塊土地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目前都沒有使用,可否免徵地價稅?
有民眾詢問公同共有之房屋或土地已申請分單繳納房屋稅或地價稅,為什麼還會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寄來的傳繳通知?
華航諾富特案、前獅子會會長群聚感染雪球越滾越大,台灣也正式宣布進入「社區感染」,對房市有怎樣的衝擊呢?中信房屋總經理張世宗表示,疫情緩解、升溫,將造成兩大影響,主要都是影響「交易量」,但房價部分,想要跌價恐怕相當困難。(記者:陳韋帆)
財政部表示,為簡政便民,自2021年3月17日起,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已提示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下稱參考清單),並確認該清單所載不動產資料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登記情形相符,得免檢附不動產所有權狀等證明文件。
稅務局表示,房屋如有增建或變更使用情形,請於30日內主動向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罰。該局說明,辦理房屋稅籍清查時,常有房屋增建頂層及1層前後車棚、廚房等無使用執照房屋,或自住房屋出租供他人居住及變更為營業使用等情形漏未申報。稅務局提醒民眾,房屋如有前述情形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避免經查獲,除追補應納稅額外,還會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2020年10月19日有媒體報導民眾於高雄市購屋時,被要求於買賣契約外另簽定「折讓單」,並以折讓前較高價格辦理不動產買賣申報,使價格灌水。對此,內政部表示,折讓單亦屬買賣契約之一部分,買賣雙方應依完整契約內容,按折價後金額核實申報,如果仍以折讓前的高價申報,即為申報價格不實,依法將處罰3萬元至15萬元罰鍰,且涉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可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邇來有民眾詢問,其所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稅會不會比較便宜?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房地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隨即出售,其性質屬轉讓不動產登記請求權行為,應按出售價格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台灣面臨少子、高齡化,但人口即便減少,房屋供給量甚至房價竟不減反增。而且因應家庭人口「減量」未來趨勢,房地產2房、2+1房小坪數格局開始活絡來,但是這樣的情況在新北市新店區卻出現「齒輪反轉」發展。
台北市稅捐處表示,申請地價稅優惠稅率的期限到9月22日截止,最近常接到民眾詢問,原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是否須再次重新提出申請?該處說明,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者,若持分面積、所有權人以及使用情形均未變動,不用重複提出申請。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但由稽徵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應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
為保障民眾既有合法權利,內政部在2020年8月27日部務會報通過「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草案,預計2025年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後,非都市土地上既有合法建築物或設施,如須配合遷移,政府將主動發給「遷移補償費」;若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的權利受損,也可申請「變更補償費」,以兼顧民眾權益及國土永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係規定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制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方式,其中出售之房地如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則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下稱房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近日接獲民眾張小姐來電詢問,地上房屋2019年變更為營業使用,經稅務局改按一般用地稅率,2020年因疫情關係未作營業使用,是否仍需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死亡,遺有單筆農業用地,部分面積未作農業使用,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前,得先行申請土地標示分割登記,分割後個別農業用地如能取具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於申報遺產稅仍得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最近許多商家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而結束營業,致提前解除租賃契約,而房東因房客未租滿契約所定租賃期間而收取或由押金抵扣之違約金應申報為其他所得,提醒納稅義務人不要漏報該筆其他所得或誤申報為租金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
近日接獲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因為子女就學緣故,將戶籍遷至學區,實際上全家人仍住在該地,並未變更用途,為什麼還要補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