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獲民眾陳先生電話詢問,最近出售1處公寓並新購4層樓的透天房屋,將新購房屋之1樓出租供營業使用,是否可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有民眾反映,父親所有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父親2020年死亡由他來繼承,近來接獲稅務局寄發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請輔導函,因戶籍一直設於該地,使用情形未變更,卻要重新申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感覺非常困惑。
近來接到民眾來電詢問,媽媽名下原有一間透天厝已經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如欲將外側牆壁出租供他人懸掛廣告,是否會影響地價稅稅率?
根據財稅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除須符合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營業外,尚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等條件。
近日民眾常詢問,作住家使用的房屋,是否需戶籍遷入才可以向稅務局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收到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的公文,並補徵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與一般用地稅率差額的地價稅,設籍人雖出國許久,但戶籍並未辦理遷出,為何會遭改課補稅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宋小姐詢問,她2019年剛買車位供自用車輛停車使用,為何收到地價稅單上有部分面積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財政部於2019年11月18日發布解釋令,核釋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之2重購自用住宅稅額扣抵或退還規定之「自用住宅房屋」範圍,由原訂「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修正為「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
有民眾收到2019年地價稅單,發現稅額增加,詢問為何持分土地信託登記自已的兄長,被改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公益出租人將自有房屋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者,依據「高雄市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自治條例」規定,公益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之土地,在一定面積範圍內,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捐機關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以待出售,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戶籍不在出售的土地上,與自用住宅的要件不符,原不得認為繼續供自用住宅使用,但為顧及納稅義務人實際上的困難,凡是遷出戶籍時間距離出售時間不滿1年,且該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仍然可以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政府打房不斷出招,律師包租公最近收到了一份公文,列出名下所有不動產資料,要求自行勾選3戶,當作「自用住宅」,將來就能適用1.2%的自用住宅稅率,但目前只有擁有4戶以上的民眾才收得到這份公文,也就是說之前討論那麼久,如何認定「自用住宅」,現在似乎根本用不上!
為了抑制房價,北市府在今(1)日祭出最新的「打房政策」,針對非自用住宅來提高課稅,不過此舉卻引發外界砲轟,這根本是看得到卻「課」不到,主要原因就是,中央財政部其實是允許每個人名下可以掛3戶的自用住宅,換句話說就是,買到第四戶的民眾,才有機會受到該政策影響,因此外界質疑這樣的打房成效似乎不大。對此,副市長張金鶚於下午時出面表示,此政策是針對屯屋大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