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遺產稅時,如果被繼承人配偶的剩餘財產少,而主張民法「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就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金額,合法有效節稅。
許多人會生前就送房給子女,希望以此節稅,不過,除非是高資產族群,否則一般遺產稅免稅額有1200萬元,另外還有配偶扣除額、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等。資深代書就說,以房屋來說,是以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標準單價為基準,多明顯低於市價,加總相關扣除額後,有些小康家庭並不會被課到遺產稅。
被繼承人生前借款予所投資公司,截至死亡日止該公司尚未清償,其性質屬被繼承人對公司之債權,係屬被繼承人財產,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列入遺產申報。
民眾來電詢問是否遺產稅額只要30萬元以上就可以申請實物抵繳?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除了稅額在30萬元以上外,還要符合繳納現金確有困難的要件,始得以實物抵繳遺產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有納稅義務人因不瞭解遺產稅申報規定,未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亦未於申報期限內申請延期申報,致遭補稅並處罰,請納稅義務人多加留意遺產稅申報及申請延期申報之期限,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於繼承之日起5年內,移轉予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因該農業用地仍屬同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所有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可免依該條但書規定追繳遺產稅,惟仍應自繼承日起列管5年,惟繼承人如將繼承之免稅農地贈與自己之子女。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為提供民眾正確報稅觀念,特彙整遺產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及正確申報方式或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詳附表):
不少父母為年幼的子女買壽險,因為擔心可能比孩子先走,受益人不敢指定自己,而是填寫「法定繼承人」,以避免保險金變成遺產被課遺產稅,但是這樣填寫就真的萬無一失了嗎?上期談到一位母親要為女兒買保險存錢,重點在存錢,所以壽險的保額從低為宜,較好的安排是以女兒為要保人,被保險人為母親,受益人為女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