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李小姐來電詢問,其配偶近日因意外往生,遺有1位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扣除額應如何計算?
台北市政府正視老舊建物外牆安全,建立民眾自主維護管理意識,訂定「台北市建築物外牆飾面剝落申請修繕及補助費用作業要點」,對於外牆飾面剝落者限期修繕;具潛在危險對象輔導修繕並予適當獎勵。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的法定申報期限為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若繼承人無法於規定期限申報者,應該在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但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
民眾常誤以為夫妻贈與房屋和夫妻贈與土地一樣是不用繳納稅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照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所以夫妻間贈與房屋仍需繳納契稅。
2019年7月修正公布的「平均地權條例」,將申報登錄申報責任回歸買賣雙方,申報時間也改為買賣移轉登記時一併申報。內政部表示,行政院日前已核定這項新制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新制施行後,對於價格資訊如有申報不實,將直接處3萬至15萬元罰鍰,請民眾申報時務必詳加確認,以免受罰。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繼承取得原符合綜合所得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要件之房屋,繼承過戶後如仍符合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要件者,其支付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之利息,得申報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房屋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買賣契稅係按契價乘以6%稅率計算,契價非指實際交易價格,而是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舉例說明如下: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遺產稅者,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延長申報期限。
民眾李先生來電詢問,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土地,事後交易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將土地返還原所有權人,是否要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繳納增值稅?
李先生想將名下房屋贈與給女兒,詢問贈與房屋如未達贈與稅課稅標準,是否要申報契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若遺產中有農業用地時,應如何申報減免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遺產稅時,如果被繼承人配偶的剩餘財產少,而主張民法「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就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金額,合法有效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即使虧損也應於期限內辦理申報,如未依限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鍰。
李小姐日前向法院標購一間房屋,取得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詢問是否可逕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
不動產交易課徵房地合一稅新制,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迄今已滿4年,仍有許多民眾以為不動產交易虧錢不用辦理申報,直到接獲國稅局罰單時才喊冤。
被繼承人生前借款予所投資公司,截至死亡日止該公司尚未清償,其性質屬被繼承人對公司之債權,係屬被繼承人財產,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列入遺產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於2016年1月1日起出售屬2014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房屋、土地,或是2016年1月1日起取得房屋、土地,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辦理申報(新制)。
最近有民眾來電詢問,房屋本來出租供營業做生意,現在房客打算在過完年後要歇業不租了,如果收回來自己住,房屋稅的部分還需要再提出申請嗎?
新北市2020年重新規定地價於2020年1月1日公告,板橋地政事務所將自1月2日起至1月31日止受理(星期例假日不受理臨櫃申報)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
稅捐機關表示,納稅義務人向法院標購拍賣不動產,應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檢附執行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影本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依契稅條例第24條規定,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除了應納稅額外,每逾3日,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仟元。
近日黃小姐來電詢問:把自己土地上房屋拆除,需要到稅務局申報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或其受任人到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遺產稅及贈與稅電子申辦系統,就可以採網路申報,不受時間及地點限制,請多加利用。
內政部於2018年2月21日修正公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修正增加建築物耐震能力檢查。建築物為1999年12月31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作為特定供公眾使用類組(例:電影院、戲(劇)院、百貨公司、商場、量販店、觀光旅館(飯店)、招待所、運動場所、小學教室、教學大樓等相關教學場所、醫院、護理之家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老人福利機構等)